审计署11号令解读,把握内审新动态
11号令的出台,充分显示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在忠实于内部审计本质属性特征的基础上,突出了不同时期内部审计实践特征与功能发展。
11号令主要修订了内部审计目标、范围、职能与职责、党组织对内审的领导、审计独立性和审计问题整改等。
一、11号令提升了内部审计目标,内部审计要从服务审计主体需求转向服务审计客体需求。其目标从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提升为完善公司治理。
二、11号令拓宽了内部审计范围,内部审计要从传统管理审计向现代风险导向型管理审计转型。11号令增加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政策跟踪、战略、资源环境等业务的审计。
三、11号令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能,内部审计要加强咨询服务职能。11号令审计职能由4号令的监督与评价拓展至监督、评价和建议。
四、11号令增加了党组织对内部审计的领导要求,并强调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11号令第六条指出国有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五、11号令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11号令第五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该条款为防止内部审计参与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六、11号令强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11号令明确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机关对内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消除了内部审计在揭示问题时的顾虑。